一、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
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 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 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 營運判斷能力
(2)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 經營管理能力
(4) 危機處理能力
(5) 產業知識
(6) 國際市場觀
(7) 領導能力
(8) 決策能力
二、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具體管理目標
(1) 本公司董事會注重成員性別平等,董事成員至少應包含1位女性董事。
(2) 本公司董事會著重於營運判斷、經營管理及危機處理能力,應有 2/3 以上董事成員具備相關核心項目之能力。
(3) 獨立董事不得連任超過三屆,以保持其獨立性。
三、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達成情形
本公司董事成員共7位,其中包含獨立董事3席,占比為42.86%,且任期均未連任超過三屆。預計未來增加至少1位女性董事以達成性別平等之目標。
本公司董事會由在產業、財務、商務及管理等領域具有傑出專業背景與豐富經驗之董事所組成,亦持續為董事成員安排多元的進修課程,俾提升其決策品質、善盡督導責任,進而強化董事會職能。八大核心項目中,本公司著重之營運判斷、經營管理及危機處理等三大核心項目,皆超過90%以上之成員具備核心能力。 截至112年底,獨立董事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有關獨立董事之規範,且各董事及獨立董事間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及第4項之情事。